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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中,「公開上映權」只有「視聽著作」才可以享有,換句話說,只有視聽著作的著作人可享有公開上映的權利,所以任何人要公開上映別人的視聽著作,都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。所謂「公開上映」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,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,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,包含電影院、俱樂部、圖書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、旅館房間、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,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,凡是在家庭及家居生活以外的場所裡聚集的多數人就是公眾。

  例如在圖書館、電影院、旅館、飛機上或遊覽車上放映電影或錄影帶,或者在MTV或遊覽車上播放伴唱帶、錄影帶等,這些都是在公開的場合上映視聽著作給公眾觀看,都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。

 

有些學生或老師可能曾經將自己在家裡錄的影片或自己蒐集的影片,帶到學校的視聽室給同學看,這種行為就是公開上映,應該要先取得影片著作人的同意,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【相關法條】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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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ister88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